第三十八章 飞来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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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阿芳他们关于林经理和当初招聘地点的描述,省边防总队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滨州市边防支队提出了严厉批评,并要求滨州支队立即侦办此案件,找出背后的组织者。
五十个人在自己的属地集结,并成功地跑到了境外,虽然并不是从自己的地盘上出境的,也都被遣返了回来,但如果单从技术层面上讲,人毕竟出去了,这就是一起得逞的偷渡案件。对边防部门来说,这类事件是绝不允许出现的。
更何况,这起案件直接导致了五十个当事人遭受到严重的身心创伤,并因此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度,滨州支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支队侦查队作为主要力量迅速投入侦办工作,一方面向工商、税务等相关单位查找太朋外贸公司的情况,一方面派人去当初的招聘地点寻找线索。
结果出人意料,这家公司压根儿就没有正式注册过,纯属子虚乌有。而招聘地点只是一个临时租用场所,那里早已人去楼空,什么都没留下。场地管理人员那儿倒是有一套完整的办公楼租用手续,租期为一年,预交了七个月的租金,实际上只用了一个星期就锁门走人了。因为手续健全,租金又未到期,也就没有人管这事儿。
从这家公司提供给场地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上看,公司名称确为太朋外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一百万元,法人代表是一个叫林源的人,估计就是那个如同人间蒸发般消失了的林经理。但经过核实,这套资料包括林源的身份证全部都是伪造的,完全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的参考价值。
边防支队派去对海城市刊登过招聘广告的报社调查的人员也反馈消息回来,各报社自始至终接触到的也只有一个自称为林源林经理的人,所提供的资料与租用场地时递交的资料如出一辙。
值得注意的是,听报社广告部的人说,按规定,刊登广告之前都要大致审查一下公司的资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广告纠纷。但由于经济效益驱使,广告部压力很大,一般的做法也就是只要能提供一套有关公司经营复印件证明,就可以了,没人去核查真伪。
有时为了拉到一笔广告业务,报社都会抢着先给你将广告刊登出来,证明资料此后随便抽个时间送过来就行。要是普通的广告,只要钱能及时到位,有关证明资料你实在不愿意交也就罢了,没人跟你较真。
而太朋公司的这套资料也不是每家刊登过招聘广告的报社都有的。能提供的两家单位也都是在广告已经刊登出来个把月后,才催着林经理补交的。他们就曾经问过,为什么招聘广告中写的是“大鹏外贸”,而证明资料中却成了“太朋外贸”?
林经理当时解释得很诚恳,他们太朋公司才刚刚成立,又地处滨州,名不见经传。而大鹏公司在海城算是一家比较成熟的外贸公司,已经站稳脚跟的。正好两个公司的名称相近,他们只是想借用大鹏的名气招人而已,这样招过来的人或许档次会相对高些。
挂别人的牌子,经营自己的生意,这在商界时有耳闻,算是一条打开自己产品销路的“捷径”,挂羊头卖狗肉,不是什么稀奇事儿。但如果说单是为了招个人就去挂别人的牌子,这倒是第一次见,有些令人费解。
不过林经理反复作出保证,他们跟大鹏公司沟通过,已经达成了合作协议,绝不会给报社带来什么纠纷麻烦。因为只是条小广告,报社也就睁只眼闭只眼算过了,没谁再去追究其中是否存在什么猫腻,有啥猫腻也碍不着报社什么事儿呀。
看来,从报社这头入手,照样查不出什么名堂来。
另一路去追查那辆“滨州外事旅游”大巴车的人更觉沮丧,据旅游公司称,那辆车在大约一个月前,算来正是那五十个人被运送出滨州的前一晚上被盗了,驾驶员不是他们的人。旅游公司早向公安部门报过警,目前尚未破案,车辆仍然没有找回。
警方在各高速路口的监控录像上也没有发现相同车牌号的车辆,估计车牌号被更换了,而行走的路线可能主要是国道,刻意避开了摄像头的监控。
这些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记录里得到了证实。
查找的线索一个个中断。
各路人马相继撤回,对整桩案件的各个环节再进行更加细致的梳理,重商对策。要说起来这个案子其实并不复杂,有明确的人物、时间、地点、事件,还有五十个随时都可以拉出来作证的当事人。
问题在于,细细地推敲一下这段时间的调查情况,除了这五十个当事人的问询笔录证言证词,竟找不到其他任何过硬的佐证材料来推动整个案件的侦破进度。
经过分析,支队侦查队队长夏晨提出,目前还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看是否能打开突破口:一是追查太朋外贸公司和林源这二者与大鹏外贸公司之间的内在联系;二是发出协查通报,请云南边防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帮助查找确定偷渡人员当时出境的具体地点,以及那个当地向导;三是追查那辆运送车辆和驾驶员现在的去向。
他的提议得到了肖震等支队领导的肯定。协查通报很快发出,但要求协查的内容只有夏晨所提议的第三项,即那辆被盗的外事旅游大巴车和驾驶员的去向。
至于出境地点和那个向导,目前手头上所掌握的相关资料实在太有限,五十个当事人都是深夜到达、深夜离开,又一直就没有见着那个向导的真实面目,能提供什么有价值的线索呢?仅凭他们关于地点和人物的模糊记忆,尚无法开展有效的调查工作。
而对于两个公司之间的关联问题,肖震分析,由于在整个招聘广告刊登的业务洽谈过程中,始终都是那个林源的个人行为,大鹏公司从来就没有露过面。
现在太朋公司已经证明纯属虚构,林源也不知所踪,从已掌握的线索看,大鹏公司参与组织这起偷渡活动的可能性,目前还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撑。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大鹏公司就是真正的幕后策划者,也完全可以将所有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谁也说不出个一二来。
况且,这起偷渡活动已经有了太朋公司这个虚拟的组织者,报社、场地租赁等单位并没有怀疑其真实性。如果大鹏公司真的参与了其中,那干嘛不直接用太朋公司的名义刊登招聘广告,却偏要让“大鹏外贸大招聘”满天飞,将自己暴露在阳光下?这不是惹火烧身吗?
再说,于飞现在就在大鹏公司里面,事前也根本没有收到他关于这方面的丝毫信息呀。如果真是公司操纵的这起偷渡案件,这么大的动静,他不可能一无所知,如果他发觉了,应该会有所预警的。
所以,与其对大鹏公司进行主观上的猜测臆断,不如按照正常程序,直接派人前往调查,与大鹏公司正面进行接触,只要注意策略就行。
管你有没有蛇,先将面上的草打动看一看。要是真有蛇,一惊之下,它总会露出些端倪来。
欲知接下来事态将如何发展,敬请关注第三十八章“将来兵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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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阿芳他们关于林经理和当初招聘地点的描述,省边防总队按照属地管辖原则,对滨州市边防支队提出了严厉批评,并要求滨州支队立即侦办此案件,找出背后的组织者。
五十个人在自己的属地集结,并成功地跑到了境外,虽然并不是从自己的地盘上出境的,也都被遣返了回来,但如果单从技术层面上讲,人毕竟出去了,这就是一起得逞的偷渡案件。对边防部门来说,这类事件是绝不允许出现的。
更何况,这起案件直接导致了五十个当事人遭受到严重的身心创伤,并因此引起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度,滨州支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
支队侦查队作为主要力量迅速投入侦办工作,一方面向工商、税务等相关单位查找太朋外贸公司的情况,一方面派人去当初的招聘地点寻找线索。
结果出人意料,这家公司压根儿就没有正式注册过,纯属子虚乌有。而招聘地点只是一个临时租用场所,那里早已人去楼空,什么都没留下。场地管理人员那儿倒是有一套完整的办公楼租用手续,租期为一年,预交了七个月的租金,实际上只用了一个星期就锁门走人了。因为手续健全,租金又未到期,也就没有人管这事儿。
从这家公司提供给场地管理人员的相关证件复印件等资料上看,公司名称确为太朋外贸有限公司,注册资金一百万元,法人代表是一个叫林源的人,估计就是那个如同人间蒸发般消失了的林经理。但经过核实,这套资料包括林源的身份证全部都是伪造的,完全是一纸空文,没有任何的参考价值。
边防支队派去对海城市刊登过招聘广告的报社调查的人员也反馈消息回来,各报社自始至终接触到的也只有一个自称为林源林经理的人,所提供的资料与租用场地时递交的资料如出一辙。
值得注意的是,听报社广告部的人说,按规定,刊登广告之前都要大致审查一下公司的资质,以免引起不必要的广告纠纷。但由于经济效益驱使,广告部压力很大,一般的做法也就是只要能提供一套有关公司经营复印件证明,就可以了,没人去核查真伪。
有时为了拉到一笔广告业务,报社都会抢着先给你将广告刊登出来,证明资料此后随便抽个时间送过来就行。要是普通的广告,只要钱能及时到位,有关证明资料你实在不愿意交也就罢了,没人跟你较真。
而太朋公司的这套资料也不是每家刊登过招聘广告的报社都有的。能提供的两家单位也都是在广告已经刊登出来个把月后,才催着林经理补交的。他们就曾经问过,为什么招聘广告中写的是“大鹏外贸”,而证明资料中却成了“太朋外贸”?
林经理当时解释得很诚恳,他们太朋公司才刚刚成立,又地处滨州,名不见经传。而大鹏公司在海城算是一家比较成熟的外贸公司,已经站稳脚跟的。正好两个公司的名称相近,他们只是想借用大鹏的名气招人而已,这样招过来的人或许档次会相对高些。
挂别人的牌子,经营自己的生意,这在商界时有耳闻,算是一条打开自己产品销路的“捷径”,挂羊头卖狗肉,不是什么稀奇事儿。但如果说单是为了招个人就去挂别人的牌子,这倒是第一次见,有些令人费解。
不过林经理反复作出保证,他们跟大鹏公司沟通过,已经达成了合作协议,绝不会给报社带来什么纠纷麻烦。因为只是条小广告,报社也就睁只眼闭只眼算过了,没谁再去追究其中是否存在什么猫腻,有啥猫腻也碍不着报社什么事儿呀。
看来,从报社这头入手,照样查不出什么名堂来。
另一路去追查那辆“滨州外事旅游”大巴车的人更觉沮丧,据旅游公司称,那辆车在大约一个月前,算来正是那五十个人被运送出滨州的前一晚上被盗了,驾驶员不是他们的人。旅游公司早向公安部门报过警,目前尚未破案,车辆仍然没有找回。
警方在各高速路口的监控录像上也没有发现相同车牌号的车辆,估计车牌号被更换了,而行走的路线可能主要是国道,刻意避开了摄像头的监控。
这些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记录里得到了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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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路人马相继撤回,对整桩案件的各个环节再进行更加细致的梳理,重商对策。要说起来这个案子其实并不复杂,有明确的人物、时间、地点、事件,还有五十个随时都可以拉出来作证的当事人。
问题在于,细细地推敲一下这段时间的调查情况,除了这五十个当事人的问询笔录证言证词,竟找不到其他任何过硬的佐证材料来推动整个案件的侦破进度。
经过分析,支队侦查队队长夏晨提出,目前还可以从三个方面着手,看是否能打开突破口:一是追查太朋外贸公司和林源这二者与大鹏外贸公司之间的内在联系;二是发出协查通报,请云南边防部门和地方公安机关帮助查找确定偷渡人员当时出境的具体地点,以及那个当地向导;三是追查那辆运送车辆和驾驶员现在的去向。
他的提议得到了肖震等支队领导的肯定。协查通报很快发出,但要求协查的内容只有夏晨所提议的第三项,即那辆被盗的外事旅游大巴车和驾驶员的去向。
至于出境地点和那个向导,目前手头上所掌握的相关资料实在太有限,五十个当事人都是深夜到达、深夜离开,又一直就没有见着那个向导的真实面目,能提供什么有价值的线索呢?仅凭他们关于地点和人物的模糊记忆,尚无法开展有效的调查工作。
而对于两个公司之间的关联问题,肖震分析,由于在整个招聘广告刊登的业务洽谈过程中,始终都是那个林源的个人行为,大鹏公司从来就没有露过面。
现在太朋公司已经证明纯属虚构,林源也不知所踪,从已掌握的线索看,大鹏公司参与组织这起偷渡活动的可能性,目前还没有任何有力的证据予以支撑。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大鹏公司就是真正的幕后策划者,也完全可以将所有的责任推得干干净净,谁也说不出个一二来。
况且,这起偷渡活动已经有了太朋公司这个虚拟的组织者,报社、场地租赁等单位并没有怀疑其真实性。如果大鹏公司真的参与了其中,那干嘛不直接用太朋公司的名义刊登招聘广告,却偏要让“大鹏外贸大招聘”满天飞,将自己暴露在阳光下?这不是惹火烧身吗?
再说,于飞现在就在大鹏公司里面,事前也根本没有收到他关于这方面的丝毫信息呀。如果真是公司操纵的这起偷渡案件,这么大的动静,他不可能一无所知,如果他发觉了,应该会有所预警的。
所以,与其对大鹏公司进行主观上的猜测臆断,不如按照正常程序,直接派人前往调查,与大鹏公司正面进行接触,只要注意策略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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