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0章 法检司法行政人员职业前景之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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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改革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尤其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构建了符合检察、法院特点的人员管理体制。法官、检察官实行扁平化管理,改变了以往行政运作的模式。可以说,改革为司法公正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由于配套制度尚不健全,司法改革中也面临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需要在下一阶段的改革中进行“精装修”“再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模式的改革,就是其中之一。
在学界的探讨中,更多着眼于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改革,而不自觉地忽略了“两院”司法行政人员这个群体。笔者试图从基层检察院的角度,作一探讨。
困境
职业发展受限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之后,司法行政人员转岗检察业务工作的条件越来越多,难度也在增加。而检察官助理不仅在入额上占有先天优势,而且也会挤占司法行政人员职级晋升的名额,间接限制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发展渠道。
加之,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岗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非常稀缺,而由于检察院“省以下人财物集中管理”的实际,使得检察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的人员交流极为艰难,使得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前景更加不容乐观。
行政事务繁重
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主要分散在办公室和政治部两个部门,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党务工作、政务工作、事务管理、人事工作、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检务督察、检务保障、信息调研宣传、网络信息化及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各项事务。
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治警的加大,理论学习、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巡察、巡视……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
加之,随着检察体制的改革,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心工作的日益细化,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当前面临的工作与改革前的行政工作已经不可同日而语。
待遇落差较大
在员额制改革中,入额检察官的薪酬待遇得到了加大提升,这虽未直接降低司法行政人员的薪酬待遇,但却扩大了与检察官待遇的差距,而这种差距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加速增长的趋势,这种收入落差极大的影响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成因
司法行政人员职责定位模糊
司法行政工作本质上是服务,依附于司法检察工作,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质效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种特殊的职能定位,迫使司法行政人员必须是具有知识结构全面、综合能力突出的复合型人才,其工作能力不亚于业务人员。
但在检察体制改革中,将检察辅助人员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挤占司法行政人员的政治资源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是造成司法行政人员尴尬境地的主要原因。
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相对滞后
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呈现出专业化、精细化以及日益繁多的现象。但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后,以往专业化的机构被大幅压缩。比如检务督查与政工工作,虽然有相似的特点,但也有冲突的地方。但目前因机构受限,不得不由同一个部门来行使。
一方面,政工要选拔任用的干部,另一方面,又要对自己考察的干部进行监督:假如当如存在“带病提拔”的情况,政工无疑陷入了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否定自己的尴尬境地。
另一方面,改革后大量人力资源、办案资源、物质资源向办案倾斜,司法行政部门出现人员流失的“空心化”倾向。增速缓慢的行政人员总量确难以满足高速扩张的行政事务,出现1个人对接上级检察机关2个以上部门的工作情况。
司法行政人员考核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并未针对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出台专门规定。2021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中提到:“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参照检察官考核理念,按照简便易行的标准设计考核指标和规则。”并给出了四种考核模式。
但都具有一定的适用情况,而且其考核标准和依据相对抽象化、主观化、模糊化,没有严格的衡量标准,很难适应不同基层院的情况,在具体实务操作层面上有一定的难度。
建议
深化顶层设计,加强职业保障
尽快出台保障司法行政人员发展的政策规定,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等方面给予司法行政人员足够的关注。
一是适当提升司法行政人员编制比例,增加司法行政人员的领导职数、中层职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行政人员职级晋升问题。
二是尝试推行司法行政人员办案制度,允许具备法律从业资格的司法行政人员协助参与办案,既可以增强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能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察部门“案多人少”的问题。
强化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清单
要彻底解决基层检察机关“人少事多”的工作现状,最主要的就是要解决好“人”的问题,做到“事情有人干,有人干事情”。
一是招聘,根据岗位需求,定向招录专职司法行政人员,以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二是轮岗,充分考虑到人员退休、离调、辞职等人员流失因素,制定单位内部轮岗交流制度,允许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之间互相交流学习。
三是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和行政管理能力培训,不断适应现代化行政管理需求。
转变思想观念,提升服务水平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为导向的内设机构设置,将司法行政部门简单粗暴的定性为后勤保障部门,使得司法行政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
要想更好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需要从思想上加以改变,认识到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性,加强对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视,给予司法行政人员更多的关注和激励,让他们有干劲、有闯劲,有盼头、有奔头。
十八大以来,我国司法改革无疑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尤其是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建立,构建了符合检察、法院特点的人员管理体制。法官、检察官实行扁平化管理,改变了以往行政运作的模式。可以说,改革为司法公正注入了新的活力。
然而,由于配套制度尚不健全,司法改革中也面临一些值得高度关注的问题,需要在下一阶段的改革中进行“精装修”“再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模式的改革,就是其中之一。
在学界的探讨中,更多着眼于法官、检察官制度的改革,而不自觉地忽略了“两院”司法行政人员这个群体。笔者试图从基层检察院的角度,作一探讨。
困境
职业发展受限
人员分类管理改革之后,司法行政人员转岗检察业务工作的条件越来越多,难度也在增加。而检察官助理不仅在入额上占有先天优势,而且也会挤占司法行政人员职级晋升的名额,间接限制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发展渠道。
加之,基层检察机关司法行政综合管理岗领导职数、非领导职数非常稀缺,而由于检察院“省以下人财物集中管理”的实际,使得检察机关与同级党委、政府的人员交流极为艰难,使得司法行政人员的职业前景更加不容乐观。
行政事务繁重
基层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主要分散在办公室和政治部两个部门,承担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党务工作、政务工作、事务管理、人事工作、财务管理、档案管理、检务督察、检务保障、信息调研宣传、网络信息化及各级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上级检察机关交办的各项事务。
近年来,随着全面从严治党、治警的加大,理论学习、队伍建设、党的建设、巡察、巡视……司法行政部门工作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扩大。
加之,随着检察体制的改革,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中心工作的日益细化,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当前面临的工作与改革前的行政工作已经不可同日而语。
待遇落差较大
在员额制改革中,入额检察官的薪酬待遇得到了加大提升,这虽未直接降低司法行政人员的薪酬待遇,但却扩大了与检察官待遇的差距,而这种差距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呈现加速增长的趋势,这种收入落差极大的影响了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成因
司法行政人员职责定位模糊
司法行政工作本质上是服务,依附于司法检察工作,保障检察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司法公正和司法质效是司法行政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这种特殊的职能定位,迫使司法行政人员必须是具有知识结构全面、综合能力突出的复合型人才,其工作能力不亚于业务人员。
但在检察体制改革中,将检察辅助人员参照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进行管理,挤占司法行政人员的政治资源已是不争的事实,这是造成司法行政人员尴尬境地的主要原因。
司法行政人员分类管理相对滞后
随着检察改革的不断深入,司法行政人员的工作呈现出专业化、精细化以及日益繁多的现象。但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后,以往专业化的机构被大幅压缩。比如检务督查与政工工作,虽然有相似的特点,但也有冲突的地方。但目前因机构受限,不得不由同一个部门来行使。
一方面,政工要选拔任用的干部,另一方面,又要对自己考察的干部进行监督:假如当如存在“带病提拔”的情况,政工无疑陷入了自己监督自己、自己否定自己的尴尬境地。
另一方面,改革后大量人力资源、办案资源、物质资源向办案倾斜,司法行政部门出现人员流失的“空心化”倾向。增速缓慢的行政人员总量确难以满足高速扩张的行政事务,出现1个人对接上级检察机关2个以上部门的工作情况。
司法行政人员考核机制不完善
目前,我国并未针对检察机关司法行政人员的考核出台专门规定。2021年10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的《检察人员考核工作指引》中提到:“检察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应当结合岗位特点,参照检察官考核理念,按照简便易行的标准设计考核指标和规则。”并给出了四种考核模式。
但都具有一定的适用情况,而且其考核标准和依据相对抽象化、主观化、模糊化,没有严格的衡量标准,很难适应不同基层院的情况,在具体实务操作层面上有一定的难度。
建议
深化顶层设计,加强职业保障
尽快出台保障司法行政人员发展的政策规定,在政治待遇、经济待遇等方面给予司法行政人员足够的关注。
一是适当提升司法行政人员编制比例,增加司法行政人员的领导职数、中层职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司法行政人员职级晋升问题。
二是尝试推行司法行政人员办案制度,允许具备法律从业资格的司法行政人员协助参与办案,既可以增强司法行政人员的业务能力,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监察部门“案多人少”的问题。
强化队伍建设,建立责权清单
要彻底解决基层检察机关“人少事多”的工作现状,最主要的就是要解决好“人”的问题,做到“事情有人干,有人干事情”。
一是招聘,根据岗位需求,定向招录专职司法行政人员,以保持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二是轮岗,充分考虑到人员退休、离调、辞职等人员流失因素,制定单位内部轮岗交流制度,允许检察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之间互相交流学习。
三是培训,结合工作实际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和行政管理能力培训,不断适应现代化行政管理需求。
转变思想观念,提升服务水平
司法体制改革以来,以“更好地实现法律监督职能”为导向的内设机构设置,将司法行政部门简单粗暴的定性为后勤保障部门,使得司法行政部门在一定程度上被边缘化。
要想更好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就需要从思想上加以改变,认识到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要性,加强对司法行政部门的重视,给予司法行政人员更多的关注和激励,让他们有干劲、有闯劲,有盼头、有奔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