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章 奇葩兄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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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
……
作为宗族首领,宗子拥有高居于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伦理中,宗族成员间只论宗子与普通人的关系,普通族人“虽富贵,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表现在丧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无“五服”之亲,也须为之服“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之服同(见丧服。由于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认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各级奴隶主贵族重视“宗子”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现在祭祀上,但是在当时并非所有的子孙都有祭其祖先的资格。例如继祢者只能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各有其所宗及其所祭。凡非其所继,皆不能祭,只有继始祖者的“宗子”一系才是有主祭的特权,其余的都没有祭始祖的资格。但是,不论什么人又不能不祭祖,而为了要祭祖,只有尊敬那能祭始祖的“宗子”。所以《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样一来,“宗子”的地位便重要起来,祭始祖的“宗子”便被诸庶子所敬,因而无形中便得到了统治他们的作用。西周时期,从政治上讲,一国无二君;从宗法上讲,一庙无二祭主。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这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宗子对各自范围内的族人还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之权。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装,统帅就是各宗族的宗子。这些武装常常与国家军队一起对外作战。如春秋鄢陵之战中与楚军作战的晋军,就以栾氏、范氏、中行氏、郄氏等的宗族武装为主力。在国内政治斗争中,宗族武装也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就是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装翦灭另一些宗族势力的事例。宗子对族人的财产和人身也有处置权。春秋时晋国赵氏的大宗赵鞅曾强令族人赵午交出其所有的“卫贡五百家”。后因赵午怠慢,竟至将其杀戮。这种对族人的杀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视为合理的行为。《左传》中就有晋国贵族知被俘获释时表示甘受宗子死刑处罚的记载。宗子对族人的人身处理还包括放逐,晋国赵婴曾因通奸被大宗赵同等“放于齐”。国家承认并尊重宗子对族人的处置权,对宗族成员实行处罚时,往往先向宗子咨询。郑国放逐游楚,执政子产就先“咨于大叔”。国家还承认宗子对族人的庇护权。宗子的庇护,包括给族人以各种照顾及在讼事中袒护族人。《左传》记载了一个梗阳人“有狱”,“其大宗赂以女乐”之事。
宗子拥有许多特权。
宗子有权主持祭祀,主祭权象征着一种身份,在宗法社会中备受重视。
宗子有权掌管本宗的财产。
宗子还有权利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等事务。宗族成员每有大事,必须禀告宗子。另一方面,宗子有责任帮助族人料理婚丧等事务。
宗子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和惩罚权。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核心。
……
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所生的大儿子是嫡长子。举个例子说明:皇帝的皇后生的儿子是嫡子,大儿子是嫡长子。但有一点:皇后在被册封为皇后之前和皇帝生的儿子,不是弟子,也算庶子。同理,皇后被废以后和皇帝生的儿子也不是嫡子。就像上面的纣王当皇帝是一样的。
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嫡为大宗,庶为小宗。
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所谓的嫡长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必须自己的嫡亲长子,不管他是否贤能。王位的继承人首先应该是国君的嫡亲儿子,在国君的众位儿子中间,以年龄的长幼来定由谁来继承。“立子以贵不以长”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都是自己嫡亲的儿子,但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并且可能王后的儿子不是长子,这时就有“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一条来确定继承人: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如果哥哥的母亲为妾,但弟弟的母亲为妻,只要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即使这个儿子有问题,比如生病、痴傻都不行,历史上很多的时候就是因为这个,往往会发生矛盾冲突。如妻没有儿子,就只能立妾的儿子,不管其年龄如何。历史上的商纣王就依据此规定,当上国君的。商纣王有两个同母的哥哥,长兄叫微子启。纣王的父母都想让微子启为太子,但有大臣据法力争,说:生微子启时商纣王的母亲为妾,生纣王时其母为妻,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虽然母亲是同一个。
……
据《史记·殷本记》载:“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从而造成“比九世乱”、“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后期,兄终弟及制为父子相承制代替。如弟乙的长子微子启生在“微”,封为子爵,名启;因启的母亲身微,非正妻,因此启虽为长子却不能承袭帝位。帝乙的小儿子辛,因其母是正宫,嫡出,故继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这位辛使殷商走向灭亡。这说明殷商末期,嫡长继承制已经确立。姬发灭商后,大力推行嫡长继承制。根据宗法制,“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的精神,周王朝规定:只有嫡长子才是继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不者,庶子即使比嫡长子年长或更有才能,也无权继承。这就使弟统于兄,小宗统于大宗。庶子虽然不能继承王位,但他们可以得到次于王位的其他爵位。
……
中国乡村治理从来就没有离开过宗族。宗是同一姓氏所有族人的总和,族最初是指一般不超过五服的直系血缘关系的人的总和,后延伸为只要是同一祖先的直系血缘关系的人的总和也称为族。宗与族的结合形成人类文明中唯中国特有的,又是符合人性,有天性有凝聚力的一种聚落。
……
宗族的核心是“收宗、自治、互助、孝道、忠君”五大功能。传统宗族是包含城市,今天的宗族在中国特指乡村范畴,是城市以外的区域。
许超相当尊敬自家堂哥许福,许福也相当信任许超,与他的工作能力无关,许超的眼光固然不错,但他太过封建迷信在他眼里钱永远也比不过身为长房长孙的许福的前程重要,就算许超因为迷信多次得罪了领导而被辞退,凭他的工作能力,去更好的公司发展箱单容易,他选择留在许福的小传媒公司就是想要帮扶堂哥许福。在他眼里堂哥发展好了,整个家族自然就好了,到目前为止这家传媒公司发展成现在这样许超占一半的功劳。
到目前为止,许福相当符合许超心目中的宗子形象,并对他衷心耿耿,许福已经三十二岁,至今未婚;今年二十八岁的许超也未成亲,在他看来,长兄没有成家,身为弟弟的自己也不可以结婚,否则是对宗子的大不敬。
许福之前被您太过于压低冬季长跑运动会的费用而埋怨您,尤其是在得知您打了七十一万之后,没有反应过来而被许超了嘲讽一下,进而发下了誓言:“我发誓,我发誓我一定好好完成和唐星公司的合约,如果我私自违约我就生不出儿子!”
如果违背誓言涉及因果造业,自然会有因果法则。发誓行善,毁誓不行,则是自损福报。发誓行恶,毁誓不行,则消恶报。
《智度论》云:“如佛说,妄语有十罪。何等为十:一、口气臭;二、善神远之,非人得便;三、虽有实语,人不信受;四、智人谋议,常不参报;五、常被诽谤,丑恶之声周闻天下;六、人所不敬,虽有教敕,人不承用;七、常多忧愁;八、种诽谤业因缘;九、身坏命终当堕地狱;十、若出为人,常被诽谤。”
若犯大妄语,入地狱如箭射,不可不慎。末世魔外,为求名闻利养,多有大言不惭者,吾人当深自警觉,不可随声附和,加入盲从膜拜之列,后果堪忧。
……
由于之前许福经常对于小客户的订单敷衍的完成,导致了许超不敢信任许福,以至于担心自己的宗子会没有自己的儿子,更担心宗子死后会下地狱。
宗法制度是由氏族社会父系家长制演变而来的,是王族贵族按血缘关系分配国家权力,以便建立世袭统治的一种制度。其特点是宗族组织和国家组织合二为一,宗法等级和政治等级完全一致。这种制度确立于夏朝,发展于商朝,完备于周朝,影响于后来的各封建王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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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宗族首领,宗子拥有高居于普通族人之上的地位。在周代伦理中,宗族成员间只论宗子与普通人的关系,普通族人“虽富贵,不敢以富贵入宗子之家”。表现在丧葬制度中,大宗死亡,族人即使无“五服”之亲,也须为之服“齐衰三月”,与“庶人为国君”之服同(见丧服。由于周代人把宗子看作祖先的化身,故认为尊奉宗子也就是尊敬祖先。
各级奴隶主贵族重视“宗子”的特殊地位,主要表现在祭祀上,但是在当时并非所有的子孙都有祭其祖先的资格。例如继祢者只能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各有其所宗及其所祭。凡非其所继,皆不能祭,只有继始祖者的“宗子”一系才是有主祭的特权,其余的都没有祭始祖的资格。但是,不论什么人又不能不祭祖,而为了要祭祖,只有尊敬那能祭始祖的“宗子”。所以《礼记·大传》说:“尊祖故敬宗,敬宗尊祖之义也。”这样一来,“宗子”的地位便重要起来,祭始祖的“宗子”便被诸庶子所敬,因而无形中便得到了统治他们的作用。西周时期,从政治上讲,一国无二君;从宗法上讲,一庙无二祭主。各级宗族成员,都要以各级“宗子”为中心,表示“尊祖”和“敬宗”,这就成了维护宗法制度的基本信条。
宗子对各自范围内的族人还拥有统率、处置和庇护之权。周代宗族有自己的武装,统帅就是各宗族的宗子。这些武装常常与国家军队一起对外作战。如春秋鄢陵之战中与楚军作战的晋军,就以栾氏、范氏、中行氏、郄氏等的宗族武装为主力。在国内政治斗争中,宗族武装也往往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宋文公“使戴、庄、桓之族攻武氏于司马子伯之馆”,就是诸侯利用某些宗族武装翦灭另一些宗族势力的事例。宗子对族人的财产和人身也有处置权。春秋时晋国赵氏的大宗赵鞅曾强令族人赵午交出其所有的“卫贡五百家”。后因赵午怠慢,竟至将其杀戮。这种对族人的杀戮,在周代宗法制下被视为合理的行为。《左传》中就有晋国贵族知被俘获释时表示甘受宗子死刑处罚的记载。宗子对族人的人身处理还包括放逐,晋国赵婴曾因通奸被大宗赵同等“放于齐”。国家承认并尊重宗子对族人的处置权,对宗族成员实行处罚时,往往先向宗子咨询。郑国放逐游楚,执政子产就先“咨于大叔”。国家还承认宗子对族人的庇护权。宗子的庇护,包括给族人以各种照顾及在讼事中袒护族人。《左传》记载了一个梗阳人“有狱”,“其大宗赂以女乐”之事。
宗子拥有许多特权。
宗子有权主持祭祀,主祭权象征着一种身份,在宗法社会中备受重视。
宗子有权掌管本宗的财产。
宗子还有权利掌管宗族成员的婚丧等事务。宗族成员每有大事,必须禀告宗子。另一方面,宗子有责任帮助族人料理婚丧等事务。
宗子对宗族成员有教导权和惩罚权。
嫡长子继承制是宗法制的核心。
……
嫡,正妻为嫡,正妻所生的儿子谓嫡生、嫡子,即正宗之意,所生的大儿子是嫡长子。举个例子说明:皇帝的皇后生的儿子是嫡子,大儿子是嫡长子。但有一点:皇后在被册封为皇后之前和皇帝生的儿子,不是弟子,也算庶子。同理,皇后被废以后和皇帝生的儿子也不是嫡子。就像上面的纣王当皇帝是一样的。
庶,旁支也,妾所生的儿子谓庶子、庶出。嫡为大宗,庶为小宗。
所谓“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这就是所谓的嫡长继承制。“立嫡以长不以贤”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必须自己的嫡亲长子,不管他是否贤能。王位的继承人首先应该是国君的嫡亲儿子,在国君的众位儿子中间,以年龄的长幼来定由谁来继承。“立子以贵不以长”的意思是:王位的继承人都是自己嫡亲的儿子,但不是同一个母亲所生,并且可能王后的儿子不是长子,这时就有“立子以贵不以长”这一条来确定继承人:王位的继承人必须是妻所生的长子。如果哥哥的母亲为妾,但弟弟的母亲为妻,只要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即使这个儿子有问题,比如生病、痴傻都不行,历史上很多的时候就是因为这个,往往会发生矛盾冲突。如妻没有儿子,就只能立妾的儿子,不管其年龄如何。历史上的商纣王就依据此规定,当上国君的。商纣王有两个同母的哥哥,长兄叫微子启。纣王的父母都想让微子启为太子,但有大臣据法力争,说:生微子启时商纣王的母亲为妾,生纣王时其母为妻,有妻的儿子在,就不能立妾的儿子为太子,虽然母亲是同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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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史记·殷本记》载:“自中丁以来,废嫡而更立诸弟子,弟子或争相代立”,从而造成“比九世乱”、“诸侯莫朝”的局面。殷商后期,兄终弟及制为父子相承制代替。如弟乙的长子微子启生在“微”,封为子爵,名启;因启的母亲身微,非正妻,因此启虽为长子却不能承袭帝位。帝乙的小儿子辛,因其母是正宫,嫡出,故继承了殷商的帝位。正是这位辛使殷商走向灭亡。这说明殷商末期,嫡长继承制已经确立。姬发灭商后,大力推行嫡长继承制。根据宗法制,“传嫡不传庶,传长不传贤”的精神,周王朝规定:只有嫡长子才是继承王位或爵位的唯一合不者,庶子即使比嫡长子年长或更有才能,也无权继承。这就使弟统于兄,小宗统于大宗。庶子虽然不能继承王位,但他们可以得到次于王位的其他爵位。
……
中国乡村治理从来就没有离开过宗族。宗是同一姓氏所有族人的总和,族最初是指一般不超过五服的直系血缘关系的人的总和,后延伸为只要是同一祖先的直系血缘关系的人的总和也称为族。宗与族的结合形成人类文明中唯中国特有的,又是符合人性,有天性有凝聚力的一种聚落。
……
宗族的核心是“收宗、自治、互助、孝道、忠君”五大功能。传统宗族是包含城市,今天的宗族在中国特指乡村范畴,是城市以外的区域。
许超相当尊敬自家堂哥许福,许福也相当信任许超,与他的工作能力无关,许超的眼光固然不错,但他太过封建迷信在他眼里钱永远也比不过身为长房长孙的许福的前程重要,就算许超因为迷信多次得罪了领导而被辞退,凭他的工作能力,去更好的公司发展箱单容易,他选择留在许福的小传媒公司就是想要帮扶堂哥许福。在他眼里堂哥发展好了,整个家族自然就好了,到目前为止这家传媒公司发展成现在这样许超占一半的功劳。
到目前为止,许福相当符合许超心目中的宗子形象,并对他衷心耿耿,许福已经三十二岁,至今未婚;今年二十八岁的许超也未成亲,在他看来,长兄没有成家,身为弟弟的自己也不可以结婚,否则是对宗子的大不敬。
许福之前被您太过于压低冬季长跑运动会的费用而埋怨您,尤其是在得知您打了七十一万之后,没有反应过来而被许超了嘲讽一下,进而发下了誓言:“我发誓,我发誓我一定好好完成和唐星公司的合约,如果我私自违约我就生不出儿子!”
如果违背誓言涉及因果造业,自然会有因果法则。发誓行善,毁誓不行,则是自损福报。发誓行恶,毁誓不行,则消恶报。
《智度论》云:“如佛说,妄语有十罪。何等为十:一、口气臭;二、善神远之,非人得便;三、虽有实语,人不信受;四、智人谋议,常不参报;五、常被诽谤,丑恶之声周闻天下;六、人所不敬,虽有教敕,人不承用;七、常多忧愁;八、种诽谤业因缘;九、身坏命终当堕地狱;十、若出为人,常被诽谤。”
若犯大妄语,入地狱如箭射,不可不慎。末世魔外,为求名闻利养,多有大言不惭者,吾人当深自警觉,不可随声附和,加入盲从膜拜之列,后果堪忧。
……
由于之前许福经常对于小客户的订单敷衍的完成,导致了许超不敢信任许福,以至于担心自己的宗子会没有自己的儿子,更担心宗子死后会下地狱。